對外觀設計和著作權都分別有些了解的小伙伴們都知道,著作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屬于知識產(chǎn)權的兩種不同類型,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nèi)有獨創(chuàng)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專利法》中規(guī)定,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的是產(chǎn)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應于工業(yè)應用的新設計。
當著作權保護的文學藝術作品可以應用在工業(yè)產(chǎn)品上、適于工業(yè)生產(chǎn)時,則還可以獲得專利法中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因此,著作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之間存在著交叉保護的現(xiàn)象。
事實上,在實際操作中許多代理人會建議那些外觀設計產(chǎn)品已通過著作權登記而獲得了保護的權利人,有必要再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就是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力度和賠償力度相比著作權要大的多。所以,同時申請能夠達到更加有力的保護效果。但,同時伴隨著一個問題,外觀設計保護期限只有十年,而著作權一般是五十年(法人或組織申請)或者作者死后五十年(自然人申請)。
如果外觀設計專利因為保護到期或者因未繳費等原因進入公共領域,那么隨著外觀設計專利權利終止,外觀設計產(chǎn)品上的著作權也同時消滅了嗎?權利人還能以著作權為由阻止他人實施該外觀設計專利嗎?
對于這個問題,2014年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老謝榨菜案”中,法院已經(jīng)給了明確回應:外觀設計專利權終止后,其外觀設計圖片的著作權并不會自動消滅;對終止后的外觀設計專利的實施不屬侵犯外觀設計圖片著作權行為。可見,著作權如果選擇了利用外觀設計專利權來保護,則在專利權失效后該外觀設計進入公共領域,即在與該外觀設計專利產(chǎn)品相同或相近類別的產(chǎn)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圖案便不屬于著作權的保護范圍,不能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失效只是著作權人在該產(chǎn)品或類似產(chǎn)品上的著作權利消失,如果該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出現(xiàn)在其它產(chǎn)品或者作品中,則著作權人依然是有權利追究侵權責任的。
注釋:
[1]張濤 黃春燕 《外觀設計專利權終止對其中圖片著作權的影響》 載“人民法院報”2014年第7期
[2]袁博 袁茂榮 《外觀設計專利失效導致其他權利受限嗎》 檢察日報 2014年第3期